申請期程:
自即日起至111年03月18日止(逾期不受理),請攜帶完整申請資料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辦理。
補貼月份:
1.下學期為當年2月至7月(轉學生自入學辦理註冊月份起算)。
2.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上限)。
給付方式:
教育部審查後,預定111年7月15日,一次匯款給付。
補貼金額: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外住宿之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1個月計算,『雲林地區』每人每月1,350元。
申請對象(條件):
1.低收入戶(請檢附111年證明)。
2.中低收入戶(請檢附111年證明)。
3.以「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之學生:本校陳報教育部通過審核為主。
申請資料: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至各地「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身分證明及個人存簿正面影本(非台銀、郵局帳戶,須扣30元手續費)。
2.符合本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至各地「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及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及個人存簿正面影本(非台銀、郵局帳戶,須扣30元手續費)。
申請限制:
1.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2.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3.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4.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5.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或申請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在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
備註:
1.相關計畫細則公告於學校生輔組網頁。
2.洽詢電話:05-6315130 助理員萬先生
3.同學於就學期間有休/退學事實,請主動告知生輔組,辦理補助金額繳回作業。
申請人請務必詳讀申請須知,若不實申報,除願接受學校駁回申請案或停止補貼,並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