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本(108)年5月1日「勞動節」(三),學生公費項下聘任之勞僱型工讀生應於當日放假,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僱型工讀生於108年5月1日(三)勞 動節應休假。如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工讀生之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二、如用人單位要求工讀生需於指定放假日當日出勤者,應有其適當理由,請單位審慎評估有否出勤之必要,並徵得工讀生之同意方可指派出勤。當日出勤時間以8小時為限,並請用人單位 於4月26日(五)前填具「假日出勤指派單」(指派單請逕自課指組網頁→學生工讀專頁下載)送繳經費控管單位備查,並請工 讀生於當日確實到班,方可核發加班費。

三、5月1日勞動節當日出勤者,請務必於工讀時數填報系統填列當天時數,5月份工讀薪資申請時,請用人單位檢附簽到退表與工讀薪資清冊一併送出,作為加班費核撥之依據。

四、本通知僅適用「工讀暨獎助生管考平台」聘任及核支薪資者(包括學生公費專案工讀生與臨時工、專簽專案工讀/臨時工、管理費、計畫結餘款、宿舍專款等),其餘使用高教深耕計畫或計畫類工讀生結算之相關規定請洽各經費控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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