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配合勞基法第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另今(110)年4月6日(二)已與109年11月28日校慶活動調移為休息日,如有需要工讀生於該(4/6)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該筆經費由各用人單位自行負擔)。

二、依上述說明本校工讀管考平台系統於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110/4/2-4/5)不開放填報時數及設定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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