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因應勞動基準法本校適用該法之勞僱型工讀生於107年5月1日(星期二)應放假。因勞僱型工讀生薪資以實際出勤時數計算,當日出勤需加倍核算薪資

二、 單位要求工讀生確實需於紀念日出勤者,應有其適當理由,並徵得工讀生之同意,當日出勤時間以8小時為限,並請用人單位於4月20日前填具「假日出勤指派單」送繳經費控管單位備查,並請工讀生於當日確實到班(相關表單如附件)請單位審慎評估有否出勤之必要再請工讀生於紀念日到班,出勤當日請務必於工讀時數填報系統填具當日到職時數,以作為薪資核發依據

三、 經查勞委會(現勞動部)87年8月31日臺(87)勞動2字第037426號函規定略以「…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另勞委會(86)勞動2字第047532號函亦認為:「雇主若欲使勞工於原放假日之紀念節日出勤工作,以配合政府機關之工時調整,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工作並加倍發給工資,或與勞工協商擇期補休。」違反上述規定者,雇主將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到30萬元之罰鍰,故為避免勞資爭議與衍生罰則,非必要時敬請各單位勿要求工讀生到班。

四、 本通知僅適用使用「工讀暨獎助生管考平台」聘任及核支薪資之經費者(包括學生公費專案工讀生與臨時工、專簽專案工讀/臨時工、管理費、計畫結餘款、宿舍專款等),其餘計畫類工讀生結算相關規定請洽各經費控管單位,如有課外組轄下工讀業務或管考平台系統相關問題,請不吝指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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