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方式

日起~至1月9日止請檢附申請文件送生活組辦理。(逾公告期間恕不受理)

*一年級新生未具有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故不納入獎學金發給對象,請勿申請。

*已獲114-1弱勢助學計畫補助者(可從ecare截圖後印出當佐證文件)及已申請114-1學雜費減免者不需再檢附經濟證明、戶籍資料、全戶113年所得等文件。

獎助金額

1.符合A類且成績優異者:獲獎學生每月發給8,000元,發給9個月,合計發給獎學金7萬2,000元。

2.符合B類且成績優異者:獲獎學生每月發給1萬元,發給9個月,合計發給獎學金9萬元。

申請對象

日間部及進修部「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五專前三年)的二年級以上在學之本國籍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之延修生、碩博士生、學士後學系(學位學程)學生,且需同時具備下列經濟不利成績優異兩項條件。

(一)經濟不利

A類: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114-1):含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原住民學生。

B類: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114學年度):家庭年收入90萬下、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其他經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者(需檢附老師推薦表及全戶年收入證明

(二)成績優異

113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30%以內、操行成績須達80分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

 

※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不予發給本獎學金。

領取獎學金學生如有休退學、轉學情形,或有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自發生事實起次月,由學校停止發給後續月份之獎學金。

如學生已領取政府發給助學金性質補助,或領取附有服務義務獎學金性質補助,仍為符合本獎學金發給對象。

※本獎學金之經費來源為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試辦計畫,適用情形依教育部補助狀況適時調整。

 

 

申請條件

1. 113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30%以內、操行成績須達80分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

2.符合資格人數逾教育部核配名額,將依「名次百分比」排序擇優錄取。

繳交文件

1. 申請書

2.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均含詳細記事】。

3. 家庭經濟證明(須為當年度有效期限內且為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為主之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證明等)。

4.113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百分比前30以內且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5. 113學年度獎懲證明。

!其他應繳交文件請詳閱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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