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作業公告 (114學年度開始採「線上申請辦理」)
114學年弱勢助學計畫申辦期程
申請期間:每學年申辦一次,實際申辦起訖時程依本組公告時間為準
申辦期程 |
日期 |
備註 | |
系統開放時間 |
114年 |
1.相關申請注意事項請依本組公告。 2.辦理期程:詳見學校行事曆或本組最新消息。 3.請依公告期限申請辦理,截止後系統將自動關閉;關閉後即無法在修改、列印或上傳文件(系統開放/列印/上傳文件皆同時截止)。 4.上傳送件後,不代表已完成申請,請留意系統「審核狀態」及公務信箱訊息。 |
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重要說明:
一、每學年僅補助一次,【採上學期申請,下學期扣抵學雜費】。
二、每學年第1學期申請收件,經教育部查核,於同學年第2學期扣抵註冊繳費單上之學雜費。
三、若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者,除法規或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請審慎考量並擇優申請。
四、申請對象: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象)
五、申請資格及應檢附文件請參閱下表:
項目 |
說明 |
申辦 |
約每年8月中旬(依實際公告為主)開放系統線上填報送件申請(請留意截止時間,逾時系統自動關閉)。 「舊生」請至校務行政e化平台(校務eCare) 「新生」請至新生填報系統線上申請 |
申請 資格 |
1.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含分離課稅所得):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未逾新臺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優惠存款之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存摺封面及當年度內頁資料影本)。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為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時,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
應列計人口 |
1.學生未婚者: 2.學生已婚者,與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僅列計學生本人。 |
應繳 文件 |
1.申請表:至系統填報後列印並簽名,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以【電子檔方式】上傳。 2.戶籍資料:『新式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擇1上傳即可),上傳戶籍資料需檢附完整資訊,包括: 3.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4.其他 : 如【與家長不具撫養事實之切結書】。 |
六、補助金額分列如下表:
家庭年所得 |
每年補助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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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
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 |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 |
30萬元以下 |
20,000 |
16,500 |
超過30萬元~40萬元以下 |
12,500 |
|
超過40萬元~50萬元以下 |
10,000 |
|
超過50萬元~60萬元以下 |
7,500 |
|
超過60萬元~70萬元以下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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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70萬元~90萬元以下 |
15,000 |
無 |
七、補助範圍
(一)本項補助範圍包括且學費、雜費、學分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者,不予核發。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八、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業務承辦人:
【日間部】薛小姐,電話:05-6315134,05-6315176
【進推部(二技、四技)】學務組 陳先生,電話:05-6315076
【進推部(產學訓、產學攜手專班)】學務組 楊先生,電話:05-6315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