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助學專區-最新消息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方案(家庭年所得90萬元以下)

 每學年上學期開學時辦理收件,下學期沒有辦理該項業務

弱勢(90萬以下)助學金收件時間:

請關注生活輔導組首頁最新消息,並依辦理收件時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申請對象與資格: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具有正式學籍者(不含碩專班、學分班及延修生),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Q01:申請資格為何?
1、學生成績:申請之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需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2、家庭年所得:家庭應列計人口年所得須在70萬元以下。
※應列計人口:

(1)未婚者:學生本人及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等人年所得總計。

(2)已婚者:學生本人及配偶年所得總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家庭年利息所得:應列計人口年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以下(指最近一 次經稅捐稽徵機
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

4、不動產價值:家庭應列計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總計不超過650萬元

Q02:申請時間及地點

申請時間:
1.每學年申請一次,自開學日起至10月20日止(實際日期以生輔組公告為主)。
2.由同學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於申辦時間內自行提出申請。

繳交文件:

   1、申請表(請至舊生請至校務行政e化平台 /新生請至新生填報系統線上申請並列印簽名)

   2、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正本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為不可空白)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免繳)

繳件地點:生活輔導組(洽詢電話:05-6315134、5176)

Q03:家庭經濟條件是否合格由誰查核?如何知道查核結果?

   1、家庭年所得、家戶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價值均由教育部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
2、每年11月中旬及12月中旬(實際日期以生輔組公告為主)分別公告第一次及第二次審查結果,請同學由校務行政e化平台進入查詢,如有疑義亦請依公告時程備件進行複查。

   ※第一次審查內容為家庭經濟狀況是否有符合辦法規範

   ※第二次審查公告內容為 是否通過本次助學金補助

三、助學金補助標準:申請審查通過者,助學金補助直接於第二學期繳費單中扣除

家庭年所得

每年補助金額

級距

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

(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

30萬元以下

20,000

16,500

超過30萬元~40萬元以下

12,500

超過40萬元~50萬元以下

10,000

超過50萬元~60萬元以下

7,500

超過60萬元~70萬元以下

5,000

超過70萬元~90萬元以下

15,000

  • 注意事項:如申請內容有變動則以生輔組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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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弱勢助學金複審已截止,審核結果請自行上ecare系統查詢。

弱勢助學金業務移交:
由課外活動指導組 五號櫃台承辦 李伯育 分機:05-6315144
修改為
弱勢助學業務自112/12/01起調移至生活輔導組(行政大樓一樓),如有相關問題請洽生活輔導組薛小姐05-6315176。

 

112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申辦時程如下:

【系統】開放時間:112年8月16日起至10月14日止

【紙本】收件時間:112年8月16日起至10月20日止

系統關閉後不再開放列印,請務必於上述時間完成線上填報並列印紙本申請書。

(僅線上申請未繳交紙本附件者視同未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請自行參閱相關法規,並於申請期限內備齊申請文件送繳至各學制申請單位辦理。

※日間學制請繳至課外活動組、夜間學制及產學(攜、訓)專班請繳至進修推廣部學務組

※申請人可至校務e化平台查詢收件進度及後續審查結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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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生請至校務行政e化平台    /   新生請至新生填報系統線上申請,另紙本應繳文件請詳閱第二點說明:

一、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學籍,且於修業年限之內學生。

※申請對象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3項第7款對象。

二、【申請資格】必須同時符合下列1-4點條件:

※1-3點家庭年所得級距、利息所得及土地不動產是否合格,統一由教育部送交財稅中心查核。

1.

最近一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家庭年所得未逾新臺幣70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利息所得合計未逾新臺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列計人口之所有存摺封面及影本﹞,優惠定存之本金不得超過100萬元。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家庭年所得(含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之應計列人口如下:

(1)學生未婚:

   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不論父母婚姻狀況,均需列計所得,除非有特殊情形者,需繳交不具撫養事實切結書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學生己婚者,與配偶合計。

 (3)學生己婚,但配偶亡故或離婚者,僅列計學生本人。

三、【應繳文件】

1.

線上列印之申請表(需學生及家長 / 監護人簽名或蓋章)。

2.

近3個月內本人暨關係人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記事不得省略】,繳交戶口名簿影本者請於文件上簽名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學生本人與家長不同戶籍者均需繳附。

3.

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 【學業平均成績需達60分】,新生免附

4.

其他文件 : 如【不具撫養事實切結書】、【未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書】、【優惠定存申請者之證明文件】。

註: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它因素而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請另行下載 【不具撫養事實切結書】後,簽章後與申請資料一併繳交。

1.生活助學金:本學年度經教育部審核通過後提供弱勢助學合格名單予各系,由各系自行遴選。

2.辦理學雜費減免之學生,若符合家庭年所得70萬以下且符合上述申請資格者,可另下載【生活助學金申請表】,並自行檢附[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閱應列計人口)、前一學期成績單、全戶戶籍資料(含詳細記事)等相關文件,於10月20日前繳送課外活動組辦理申請。

如有申請之相關問題,請洽業務承辦人:

【日間部】生活輔導組 薛秀玲小姐,聯絡電話:05-6315176

【進推部(二技、四技)】學務組 陳漢麟先生,聯絡電話:05-6315076

【進推部(產學訓、產學攜手專班)】學務組 楊翔任先生,聯絡電話:05-6315097

因配合教育部公告之10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服務時數由每個月40小時(每周10小時上限),修訂為每月30小時(每周8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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