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示有關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結果,請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主動關懷學生,提供求助管道或尋求支持系統,啟動安心輔導機制,並推動各項校園心理健康促進工作,以強化學校身心教育及輔導工作之專業性,以增進師生心理健康。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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