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原住民族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貳、   目的:

配合本會產業發展政策、就業市場需求及「107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結果,針對原住民族想要(再)參加政府或民間機構所辦理之職訓項目,訂定本運用計畫,俾利訓後媒合就業機會,提升職業訓練成效。

參、   用途主軸:

1.社會福利服務業之訓練─照顧服務、保母等訓練為優先。

2.觀光旅遊服務業之訓練-民宿管理、餐飲服務為優先。

3.文化產業技藝類(含文化創意)、農、園藝、造景之訓練。

4.美容(含美甲彩繪)、美髮之訓練。

5.商業行銷類-商業模式、數位經營、廣告傳播、品牌溝通之訓練。

6.職業駕駛-普通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駕照之訓練。

7.電腦資訊類-丙級電腦軟體設計技術士、乙級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及丙、乙級網路架設技術士。

壹、   計畫類型:

1.訓用合一計畫-保證就業訓練計畫、輔導就業訓練計畫(全日制訓練)。

2.在職訓練計畫

3.考照訓練計畫

壹、   計畫申請單位:

1.本會。

2.各級地方政府: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3.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4.與人才培育有關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1) 預定進用原住民族之民間事業單位。

(2) 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3) 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育有關者。

壹、   辦理期間:

1、  計畫執行期間: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2、  計畫受理期間:

申請單位應於109年2月21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3、  計畫審查期間:

  1. 109年3月底前完成計畫初審。
  2. 109年4月底前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務單位組成複審小組會議審查各項計畫核定結果,是日請申請單位派員簡報。
  3. 核定之審查結果另函知地方政府核定之計畫及納入預算額度。

4、  計畫審查方式:

  1. 審查方式:
    1. 經申請單位研訂計畫提出申請,由本會原住民職業訓練主辦業務單位進行應備文件初審後,提交本會複審小組委員會議審查核定。
    2. 本會複審委員會議成員至少4名,由本會處長為召集人,其中專家學者委員至少2名,以及具原住民籍專家學者至少1名。
  2. 審查原則:
    1. 申請計畫應符合109年度原住民職業訓練運用計畫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2. 申請計畫內容應具完整、合理及可行性,若申請計畫為訓用合一者,應輔導就業人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壹、   申請單位應注意事項:

       1、    申請單位應於期限內備妥計畫書(一式10份,格式如附件1,另電子檔email至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向本會提出申請。

       2、    倘地方政府預訂以委外方式辦理訓練計畫,則前項計畫書中之主要材料表、訓練地點及師資名冊,得於得標廠商提出後,再函送本會備查(另電子檔email至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3、    地方政府應於「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定明細表」備註欄填寫所提訓練班別符合之用途主軸及訓練目的。

       4、    學校及民間團體應於申請表敘明所提訓練班別符合之用途主軸(民間團體應附核准立案證明及組織章程)

       5、    受訓學員應具原住民身分,每班開班人數原則應達十五人以上;若招生有困難者,應立即將原因及因應措施報請本會核備,並應於年度終了時辦竣;另補助經費應如期結報,未如期結報者,列入次年度補助經費考量

       6、     訓練類型為在職訓練計畫,受訓學員應檢附在職(投保)證明。

       7、    各訓練班次內容應納入至少3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與4小時之職業安全衛生、就業市場趨勢分析、求職技巧、勞動法令或職場工作倫理等課程。

       8、    授課師資(含術科助教)條件應符合最低基本資格要求(附件2)。

       9、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並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書」(附件3),手冊應包含該班次之訓練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學員退訓、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領規定、教學生活管理、就業服務資訊等有關參訓者權利義務之規定,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義務、訓練學習及就業之目標,並獲得各項輔導服務之資訊。

       10、    訓用合一計畫執行成果,輔導就業人數未達結訓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除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之因素外,補助經費扣減百分之二十,並列為執行績效欠佳單位。

  11、      訓練經費應按實際參訓人數核實支給。學員上課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而中途退(離)訓者,扣除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之二分之一;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而中途退(離)訓者,則不予扣除;另,實際參訓人數未達25人,助教費用應全數減列,訓練單位無需提供助教協助教學。

       12、    為利計畫審查及執行,請申請單位依所定期程提報申請計畫,逾期不受理。

  13、      通過審查之計畫,應接受本會及所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不定期訪查,如未依計畫執行且未依限期改善者,本會有權撤銷計畫並追回經費。

  14、      補助計畫撥付及核銷事項處理依照政府主計相關法規辦理;各年度經費應於當年度執行完竣,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應辦理全案結報事宜,並應附成果報告,倘有賸餘款應予繳回。

  15、      經費編列原則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會「辦理原住民族職業訓練實施要點」辦理(附件4)。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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