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1年8月15日前(郵戳為憑)。
二、補助對象:
一、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四、 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五、 民間團體: (一) 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 預定僱用原住民之用人單位。
(三) 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四) 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育有關者
三、申請件數:每個提案單位僅限申請1案。
四、受理單位: (一)原委會。
(二)地方政府
五、詳情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