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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學生健康檢查辦法第二條 各級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及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如附表一)規定辦理。
二、依 教育部112年10月19日臺教綜(五)字第1120100982A號函(如附件二),為加強代謝症候群之防治,建議將「腰圍」、「飯前血糖」、「三酸甘油脂」及「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納入新生健康檢查項目。
三、部分修訂本校「新生健康檢查承辦機構甄選要點」,詳如「新生健康檢查承辦機構甄選要點」部分修訂規定對照表(附件三)、修訂前「新生健康檢查承辦機構甄選要點」(附件四)、修訂後「新生健康檢查承辦機構甄選要點」(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