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本部為協助各校精進餐飲衛生管理作業,並提升學校餐飲衛生督導人員對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知能,爰於104年函頒旨揭指引,以協助學校餐飲衛生督導人員強化實務執行成效,確保校園飲食安全。
旨揭指引之修正,係配合衛生福利部本(114)年6月4日修正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以及就本部112及113學年度餐飲衛生輔導發現未被學校充分注意之事項,進行調整與補充,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配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之內容
1、照明設備之光線照明度單位,原「燭光」修正為「勒克斯(Lux)」,並增定食品上方之照明設備應設置防護裝置,以防止玻璃碎片或其他雜物掉落造成食品污染。
2、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部分,健康檢查項目刪除「結核病」。
3、食品從業人員衛生管理部分,明定食品從業人員於食品作業場所工作時,應配戴口罩,並新增食品從業人員於調理即食食品時,禁止手部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或其他有污染之虞物品規定。
4、於「洗手設施」新增,廁所不得正面開向作業場所,且應保持整潔,並備有洗手設施。
5、「用餐場所及用餐盛具衛生管理部分」新增事項
(1)應依設備或器具所標示之注意事項及廠商提供之正確方式使用,以強化業者依產品標示正確使用之觀念,避免業者錯誤使用設備及器具;另提供之餐具,亦應維持乾燥清潔。
(2)餐具之洗滌,應採用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洗滌用水清洗,亦說明餐具洗滌及乾燥處理之相關規範。
(二)未被學校充分注意之事項
1、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傷寒之項目,新增「糞便檢驗」之文字。
2、將「持證」與「非持證」食品從業人員之衛生講習規定分別敘述,並強調非持證人員可由學校或業者自行辦理訓練。
3、冷藏(凍)庫應定期清潔,溫度計應定期校正;另冷藏(凍)庫內之紙箱原應移除,修正為應依其清潔程度判斷移除與否。
(三)其餘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旨揭工作指引已置於本部學校衛生資訊網(https://cpd.moe.gov.tw/index)/資料下載/餐飲衛生項下,請逕行下載運用,並請持續依「學校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學校餐飲衛生管理工作,俾保障教職員工生餐飲衛生安全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