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舉辦全國運動會盛事,所轄各法定禁菸場所確實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於大會期間加強宣導體育場館禁菸等相關規定,以維護全國菁英選手、工作人員及與會民眾之身心健康。

依據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及第8款規定,各級學校、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室外體育場、游泳池以及以及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公園綠地」等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亦不得於禁菸區內供應菸灰缸、鐵罐或水杯等任何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法吸菸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場所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本法第21條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者,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得予勸阻。

本年度全國運動會各大賽事訂於本縣各機關學校所轄體育、公園等相關場館內舉行,為有效分隔二手菸害暴露,維護選手、工作人員及與會民眾之身體健康,提高我國運動競技水準,請確實於禁菸場所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並加強宣導菸害防制之規定,以符法規且供民眾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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