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無菸校園實施辦法

94年2月22日9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年03月03日108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5月02日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全校師生健康、淨化校園空氣,提昇校園環境空氣品質,防止菸害,特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訂正本辦法。

第二條 為落實無菸校園政策,成立「菸害防制工作小組」,規劃校園菸害防制工作及檢討成效以為改進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所有教職員工生及進入本校校園之民眾、外包人員、洽公人員及廠商等人員。

第四條 本校校園內,全面嚴禁吸菸、販售、提供菸品(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類菸品)及亂丟菸蒂。

第五條 無菸校園權責與分工:

     一、人事室:如教職員工於校內違反吸菸、販售菸品(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類菸品)經勸阻仍拒不合作者,得以發現者舉證並送相關會議審議。

     二、總務處:租賃本校場地、承攬業務或工程等合作廠商,契約內須載明本校為無菸校園嚴禁吸菸、販售菸品(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類菸品)等
                        規定,及違規時相關罰則。

     三、學生事務處:

  (一)軍訓室:

        1.協助菸害防制教育計畫及校園內定期巡檢事宜。

        2.受理學生違反菸害防制相關規定之校內通報與轉介。

  (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抽菸者及戒菸動機的學生之心理諮商輔導。

  (三)生活輔導組:

        1. 提供抽菸者及戒菸動機的學生之心理諮商輔導。

        2. 提供抽菸者及戒菸動機的學生之心理諮商輔導。

        3.宿舍區所有無菸校園標示與維護。

  (四)衛生保健組:

        1.配合教育部政策推動校園菸害防制之衛生教育與宣導計畫。

        2.配合衛生單位稽查校內菸害防制工作。

        3.提供學生戒菸教育服務與轉介戒菸相關醫療院所。

     四、環保及安全衛生中心:

  (一)配合教育部政策推動校園菸害防制之衛生教育與宣導計畫。

  (二)提供教職員工戒菸教育服務與轉介戒菸相關醫療院所。

  (三)配合衛生單位稽查校內菸害防制工作。

     五、教務處與通識教育中心:

  (一)將無菸校園政策、校園禁菸、菸品危害與戒菸等議題,融入專業課程或通識課程教學。

  (二)配合教育部政策推動校園菸害防制措施。

     六、各大樓樓管人員:

  (一)負責各大樓環境巡檢與維護。

  (二)大樓內所有無菸校園標示與維護。

     七、教職員工生:

  (一)維護無菸校園、友善的校園環境。

  (二)發現教職員工吸菸、販售菸品 (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類菸品),勇於通報。

第六條 被舉發違規吸菸者,按其身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生遭舉發者,應接受戒菸教育2至4小時;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教職員工遭舉發者,情節輕微者,由所屬單位主管予以規勸,經勸阻仍拒不合作者人事室列入相關會議審議。

     三、校外人士若有吸菸(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類菸品)者,發現者現場告知本校為無菸校園,若當事人經勸阻仍拒不合作者,逕予拍照舉證,
             送交衛生單位裁罰。

     四、合約廠商、外包人員或入校洽公人員,若有吸菸 (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類菸品)者,發現者現場告知本校為無菸校園,
             若當事人不接受勸阻,則由契約訂定單位依契約履行罰則,並列入紀錄,作為下次評選參考依據。

上述違規吸菸之教職員工生及校外人士,情節重大或勸阻無效時,得依「菸害防制法」撥打菸害申訴中心(0800-531531)或逕向衛生單位舉報。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概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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