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無菸校園實施辦法
94年2月22日9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年03月03日108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5月02日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全校師生健康、淨化校園空氣,提昇校園環境空氣品質,防止菸害,特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訂正本辦法。
第二條 為落實無菸校園政策,成立「菸害防制工作小組」,規劃校園菸害防制工作及檢討成效以為改進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所有教職員工生及進入本校校園之民眾、外包人員、洽公人員及廠商等人員。
第四條 本校校園內,全面嚴禁吸菸、販售、提供菸品(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類菸品)及亂丟菸蒂。
第五條 無菸校園權責與分工:
一、人事室:如教職員工於校內違反吸菸、販售菸品(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類菸品)經勸阻仍拒不合作者,得以發現者舉證並送相關會議審議。
二、總務處:租賃本校場地、承攬業務或工程等合作廠商,契約內須載明本校為無菸校園嚴禁吸菸、販售菸品(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類菸品)等
規定,及違規時相關罰則。
三、學生事務處:
(一)軍訓室:
1.協助菸害防制教育計畫及校園內定期巡檢事宜。
2.受理學生違反菸害防制相關規定之校內通報與轉介。
(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抽菸者及戒菸動機的學生之心理諮商輔導。
(三)生活輔導組:
1.學生在校園內吸菸、販售菸品(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類菸品),經勸阻且拒不合作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懲處。
2.宿舍區內學生吸菸、販售菸品(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類菸品)行為之規勸與禁止,並依宿舍住宿申請及管理要點懲處。
3.宿舍區所有無菸校園標示與維護。
(四)衛生保健組:
1.配合教育部政策推動校園菸害防制之衛生教育與宣導計畫。
2.配合衛生單位稽查校內菸害防制工作。
3.提供學生戒菸教育服務與轉介戒菸相關醫療院所。
四、環保及安全衛生中心:
(一)配合教育部政策推動校園菸害防制之衛生教育與宣導計畫。
(二)提供教職員工戒菸教育服務與轉介戒菸相關醫療院所。
(三)配合衛生單位稽查校內菸害防制工作。
五、教務處與通識教育中心:
(一)將無菸校園政策、校園禁菸、菸品危害與戒菸等議題,融入專業課程或通識課程教學。
(二)配合教育部政策推動校園菸害防制措施。
六、各大樓樓管人員:
(一)負責各大樓環境巡檢與維護。
(二)大樓內所有無菸校園標示與維護。
七、教職員工生:
(一)維護無菸校園、友善的校園環境。
(二)發現教職員工吸菸、販售菸品 (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類菸品),勇於通報。
第六條 被舉發違規吸菸者,按其身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生遭舉發者,應接受戒菸教育2至4小時;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教職員工遭舉發者,情節輕微者,由所屬單位主管予以規勸,經勸阻仍拒不合作者人事室列入相關會議審議。
三、校外人士若有吸菸(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類菸品)者,發現者現場告知本校為無菸校園,若當事人經勸阻仍拒不合作者,逕予拍照舉證,
送交衛生單位裁罰。
四、合約廠商、外包人員或入校洽公人員,若有吸菸 (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類菸品)者,發現者現場告知本校為無菸校園,
若當事人不接受勸阻,則由契約訂定單位依契約履行罰則,並列入紀錄,作為下次評選參考依據。
上述違規吸菸之教職員工生及校外人士,情節重大或勸阻無效時,得依「菸害防制法」撥打菸害申訴中心(0800-531531)或逕向衛生單位舉報。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概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