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校園傳染病防治辦法
114年06月04日113學年度第01次衛生委員會通過
114年11月04日114學年度第03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教育部學校衛生法及學校衛生法施行細
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法定傳染病及一般傳染病有群聚高風
險發生,經衛生單位認定有防治必要,皆得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為維護教職員工生身體健康及受教、應考權益,落實傳染病防治,避免
傳染病疫情於校園內擴散或群聚傳染,特訂定校園
傳染病防治辦法。
第三條 傳染病防治分級與措施:疫情分級及啟動時機,係視當時傳染病種類,
並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定。
第四條 為落實校園傳染病防治工作,得成立校園傳染病防治小組,相關單位權
責與分工如下:
一、校長室:由校長擔任總指揮,指揮本校所有與校園傳染病防治工作,必要
時由總指揮指定增列相關單位主管,議決相關防治政策。
二、副校長室:由校長指派一位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統籌校園傳染病防治工
作,並擬定各項防治政策。
三、秘書室:負責召開傳染病防治小組會議,協調各單位業務分工、發布相關
新聞稿、聯繫新聞媒體採訪及對外發言。
四、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環保及安全衛生中心護理人員:
(一)配合政府政策訂定傳染病防治之規劃、公告與推動。
(二)傳染病防治衛生教育宣導。
(三)校園傳染病疫情調查、追蹤、列管,協助個案及疑似個案輔導及追蹤。
(四)配合衛生單位進行感染源之調查與隔離檢疫。
(五)傳染病防治相關器材及用品諮詢。
五、教務處:配合政府政策及教育部規範並視傳染病疫情發展考量個案特殊
性,規劃及公告停課、復課、補課、補考及各項入學考試之應變事宜。
六、總務處:協助辦理全校傳染病防治物品採購,依疫情等級加強行政教學區
環境清理及校區人員進出管制等事宜。
七、研究發展處:視傳染病疫情發展,妥適安排學生實習、教師與學生出國訪
問及各項學術交流活動等通報及管理事宜。
八、國際事務處:確認境外學生名單及動向,掌握學生健康狀況、疫情通報、
生活協助及健康關懷等事宜。
九、產學合作及服務處:掌握育成中心廠商及員工等進入疫區之動向,對疑似
傳染病之個案進行通報,必要時協助就醫。
十、環保及安全衛生中心:
(一)協助全校性環境消毒作業與傳染病防治之宿舍消毒。
(二)督導實驗室、實習工廠之傳染病防治措施。
(三)協助感染性廢棄物之清運。
十一、人事室:配合政府政策,提供有疑似傳染病之教職員工請假資訊。
十二、主計室:傳染病防治相關經費編列與審核。
十三、各院及系所:配合政府政策並依疫情需求,協助校園推動傳染病防治措
施與宣導,關懷所屬教職員工生之健康狀況,協助執行緊急應變及校
內通報事宜。
十四、學生安全輔導組:
(一)依教育部規定執行傳染病之校安通報。
(二)校安中心值班人員執行校安通報及協助聯繫相關單位。
十五、學生生活事務組:疑似或確診傳染病學生請假、隔離宿舍安排及生活協
助事宜。
十六、課外活動指導組:提供社團疑似或確診傳染病學生接觸名單,必要時,
停止社團活動。
十七、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疑似或確診傳染病學生心理支持與輔導。
第五條 為落實傳染病防治,訂定校園傳染病防治緊急應變處理作業流程(詳如附
件一),分級狀況執行相關防治措施,並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
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為防止校園傳染病傳播和群聚發生,訂定登革熱、肺結核、流感群聚、
麻疹及水痘防治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二、三、四、五、六)。
第七條 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個案之相關資料,不得洩漏,以維護個
案之隱私權、工作權與就學權。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學校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衛生主管機關及
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衛生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