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7 年 08 月 20 日臺教學(六)字第1070134243B號 令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七、應受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
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 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 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應受徵集之學生,參與實驗教育年齡逾二十四歲仍未完成者,不
得緩徵。
前二項學生應徵服役入營後,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兵役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保留其入學資格或
學籍或同意其實驗教育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