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留言與網路誹謗

電子郵件、個人部落格、BBS討論區,讓我們能夠即時地發表個人意見,並且透過這樣的行為宣洩情感。但是,若是不夠理性過於激動的文字很容易就變成不當的言論,構成公然侮辱誹謗,甚至是違造文書的罪行。
在網路上談論任何事情,若是不夠理性、任意公布他人隱私或者用他人名義發信、發言,這很有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或偽造文書罪。
根據刑法,在網路上公然辱罵別人,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如果進而編造不實文字、圖畫在網路上抹黑、抹黃他人,更有可能因此構成了加重誹謗罪。
根據刑法310條誹謗罪之相關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這兩條罪的差別主要有兩點: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阿南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
「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案例中,阿清雖然壓低聲音說話,不過他卻找來好幾個同學,會被認為具有 「散布於大眾」的意思。
二、「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至於「誹謗罪」的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如果以「強暴」手段公然侮辱他人,就成立了「加重公然侮辱罪」;如果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也構成「加重誹謗罪」。以上的加重犯罪類型,法定刑度當然比普通罪重。

                                              學務處軍訓室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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