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慕學妹瘋狂跟蹤 男大生慘遭退學

北部某國立大學李姓男大四生,自認識同系的董姓學妹後,就長期以尾隨、盯梢、守候等方式在校園內跟蹤學妹,讓學妹心生畏懼,於前年5月向學校性平會申訴,校方遂要求李男須與學妹保持「安全範圍」,但李男卻仍多次違反規定,在畢業前夕遭校方退學;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校方處理程序合法,退學處分符合學生獎懲規定,判決校方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因修通識課程認識同系的董姓學妹後,因愛慕學妹,自前年3月便長期對其尾隨、盯梢、守候等,造成學妹恐懼不安,於同年5月向性平會提出申訴,性平會認定李男雖不構成性騷擾,但屬高風險行為,校方於是在同年10月兩度邀請當事人、雙方家長、教師、教官及諮商中心等人召開專案會議,決議李男應與學妹保持「安全範圍」,若逾越的話,第一次將依學生獎懲規定記小過一次、第二次定期察看、第三次則予以退學。

但李男事後卻仍持續跟蹤學妹,被記一次小過、定期察看後仍未改善,前年十二月間,學校召開獎懲會,決議將李男予以退學處分;由於李男因修課學分即將達畢業門檻,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校方訂定安全範圍相關規定侵害其行動自由,且僅在空閒時間探望學妹,輔導單位處理不當,他被視為罪犯對待,明顯不公,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認為,校方開會過程及決議於法有據,李男雖有行動自由,但以不能違法侵害他人權益為前提,而其跟蹤行為已造成女方困擾,學校為保護學生權益,聽取各方意見後擬定安全範圍,是維護學生就學權益及安全措施,並無違法情事,校方處分符合目的正當性及手段必要性,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判決駁回李生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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