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跟詐騙犯罪之間究竟有什麼關係?提供人頭帳戶又會犯什麼罪?
Q1.臺灣詐騙這麼猖獗,人頭帳戶跟詐騙犯罪之間到底有什麼關係?
A:詐騙集團無論用哪一種騙術來欺騙別人,最後為了要拿到錢,而且不要暴露真正犯罪者的身分的話,就必須利用他人提供的人頭帳戶來收取犯罪的不法所得。因此可以說,在整個詐騙犯罪裡面,人頭帳戶是一個不可缺少的工具。通常提供人頭帳戶的人會構成刑法詐欺罪的幫助犯,也就是說,他這個提供帳戶的行為幫助了詐欺集團,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所以能夠收到錢。

Q2.除了構成詐欺幫助犯以外,還會不會構成別的罪呢?
A:一般我們會認為,提供人頭帳戶的人多半對他帳戶可能被詐騙集團所運用這件事情有所認知,所以通常會構成幫助詐欺罪。然而除了幫助詐欺以外,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詐騙集團運用人頭帳戶,司法機關就沒有辦法直接查到真正騙人的人到底是誰,等於使詐欺集團可以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所以也有可能構成洗錢罪。

資金流動的真實來源,提供人頭帳戶的人可能涉及違法活動,包括詐欺或洗錢等犯罪行為。
若懷疑自己的帳戶被詐騙集團當成人頭帳戶,應該要馬上向銀行掛失存摺及提款卡並向警局報案,請記得蒐集相關資料後,馬上到警察局向警方報案,並索取報案三聯單。這個步驟可以留下報案紀錄及保存相關證據,以此證明自己並非詐騙集團也沒有幫助詐騙集團的意思。

如果是故意出售帳戶給詐騙集團呢?
去借用或買入帳戶使用的人,目的是因為不想讓人發現真實身分,將騙取款項騙入你的帳戶後,再找一個知情或不知情的人領走裡面的錢,之後被害人發現被騙,也會報警提告,此行為屬於買賣人頭帳戶,可能會涉及違反以下法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等相關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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