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對象:本校學生。
貳、申請日期:自114年2月17日0800時起至114年2月27日1600時止,逾期恕不受理。
參、申請限制:
一、期間:自114年1月4日起至2月17日止(此期間外不予補助)。
二、次數:返鄉、返校各補助一次為限。
三、時序:返鄉須先於返校,時序不符合者不予補助。
四、地點:
1.返鄉迄站、返校起站非戶籍縣市且未檢具異動證明不予補助。
2.返鄉起站、返校迄站非雲林縣虎尾鎮不予補助。
肆、補助金額:
一、北部地區:臺北、新北、桃園、基隆、新竹,單次補助400元。
二、中部地區:臺中、苗栗、南投、彰化,單次補助200元。
三、南部地區:臺南、高雄、屏東,單次補助250元。
四、東部地區:宜蘭、花蓮、臺東,單次補助500元。
五、實際費用低於補助金額以實際費用計算。
六、雲林縣、嘉義縣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恕不補助。
伍、檢附證明:
一、補助申請表。
二、機車托運單正本:
1.托運日期、費用及地點務必記載清楚,無法辨識者不予補助。
2.影本須請托運業者簽章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三、學生證正面影本。
四、郵局或臺灣銀行存簿影本:
1.須為本人持有。
2.以郵局、臺灣銀行以外之金融機構存簿申請者,轉帳手續費由補助金額內直接扣除。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托運地點異動證明:
1.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托運地點與身分證記載住址不同時,請檢附居住地相關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並請家長簽章或三個月內由政府機關、金融機構或其他公司行號發出有註明地址之信件、帳單(收件人須為申請人或申請人之父母)。
2.實習:請檢附系所出具之實習證明並蓋系所原戳章。
3.非上述原因異動者不予補助。
陸、注意事項:
一、要填寫申請資料,請親自送件。
二、相關證明需補件者,請於截止日前補齊,否則視同放棄。
三、本案補助經費用鑿時,停止受理申請。
四、所得類別:92其他所得。
柒、承辦人:學生事務處軍訓室蔡先生,05-6315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