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13日臺教學(二)字第1050144509號函(諒達)續辦。
  2. 各校辦理旨揭活動時,應確實加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宣導,教導學生尊重性別差異。另如不慎發生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疑似事件,務請確依該法進行通報、調查處理或提供輔導協助,以惟學生之人格尊嚴及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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