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112年9月19日(112)音楚字第04520號函辦理。
二、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音樂、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或於校園內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例如:圖書館),利用廣播系統之擴音設備,或視聽設備、電視牆等方式播放音樂、影片等供公眾聆聽觀賞,皆涉及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權,而著作人專有其著作之「公開演出權」。
三、為尊重智慧財產權,各單位如於校園舉辦之『成果發表、迎新活動、畢業舞會、校慶活動、校園演唱會等音樂性質』活動;或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若有使用音樂著作為公開演出需求,應事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之授權,再使用音樂。
四、如係舉辦活動使用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之音樂,敬請於舉辦活動前務必向該會申辦「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個別授權」;如係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播放該會所管理之音樂,亦請事先向該會取得授權再使用音樂或影片,免於造成任何侵權之虞。
五、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務暨授權部:02-2511-0869#260、02-25110869#266,或可至該會網站(https://www.must.org.tw/)及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tw/mp-1.html)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