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4月7日府教社一字第1122418368號函(諒達)續辦。

二、配合112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修正,主要內容如下:

(一)配合課綱內容,「客家語」修正為「客語」。

(二)因競賽年度更迭,競賽員資格及限制修正為「凡曾獲得全國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1名、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

(三)附則第9點,增列攜帶「計時器」扣分規定。

 

其餘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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