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自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相關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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