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及公民
投票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
票之認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
六十六條規定。」。
二、「選舉權人或投票權人投票當日須攜帶國民身分證領票,國民身分證遺失者請於107年11月23日以前向任一
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投票當日戶政事務所不受理補發國民身分證及核發身分證臨時證明書」。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依規定備妥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
及規費200元,由本人親自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