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學生公費項下聘任之專案工讀生負責業務多屬延續性工作,即便每年重新簽訂「定期契約」,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仍被視為「不定期契約」。為保障工讀生工作權益並減少不必要之行政程序,自107年1月起重新簽訂之「到職約(續)聘書」,各單位可視其業務需要與學生簽訂契約,期限雙方合意為準(至多以學生畢業年限為限),不強制限定一年一約,惟提前解約仍須依離職相關規定辦理離職程序,若有不得已需資遣工讀生之情事,則應另簽提撥資遣費並結算相關未休假薪資後方可辦理資遣。
二、各單位現職之專案工讀生,倘原聘期至107年12月31日止者,請與用人單位確認是否續聘。如欲繼續擔任工作者,請用人單位於「工讀生暨獎助生管考平台」辦理工讀生續聘申請。
如不續聘者,需填寫「工讀離職申請暨交代情形報告表」,並於107年12月28日前完成離職程序,避免後續衍生保費之問題。如有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所產生之保費,則由單位自行負擔。
二、臨時工讀生因兼任問題且異動率較大,目前仍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各欲進行臨時工讀生續聘,亦請上系統辦理續聘並印出申請表進行流程,聘期至多以108年12月31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