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校100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之【學生工讀助學金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九項所述

【僑生、外籍學生及華裔學生需先取得勞委會核發之有效期限內工作許可證,並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工讀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行工讀,並依勞委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配合教育部來函,106年 8月起學習生改制為勞僱型臨時工,相關任用法令須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本校各單位有任用外籍人士或僑生之必要,請於任用時先確認是否具有有限期限內之居留證及工作證,以免不慎誤用學生導致造成非法打工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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