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僱型工讀生於110年5月1日(六)勞動節應休假,又因該日逢休息日,故於前一日4月30日(五)調整放假
二、如用人單位因業務需求於當(4/30)日指派工讀生出勤者,應有其適當理由,且需事前徵得工讀生及經單位主管同意,方可指派出勤(以8小時為限),請單位審慎評估是否有出勤之必要?當日有確實到班者,方可核發加班費。
三、受指派出勤者,應至工讀管考平台填報當天工讀時數,另用人單位請下載「工讀生加班申請單」(請逕自課指組網頁→學生工讀專頁載),並於4月份工讀薪資申請時,同時檢附簽到退表及加班申請單與工讀薪資清冊一併送出,作為核發加班費之依據。
四、本通知所適用經費包含:由「工讀暨獎助生管考平台」聘任及核支薪資者(包括學生公費專案工讀生與臨時工、專簽專案工讀/臨時工、管理費、計畫結餘款、宿舍專款、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註一)及「計畫主持人系統」(註二)聘任及核支薪資者,如有疑問請洽各經費承辦人。

 

註一: 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之經費係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作業要點,如有加班事實,依規定其經費由機關年度經費核實支給加班費,前項經費請各用人單位依可支應財源項下自行造冊核發。

註二:各計畫主持人聘用之勞僱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規定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請計畫主持人先行確認所屬計畫經費之規範是否可支應加班費,再審慎評估有否出勤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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