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視覺障礙

  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視覺徑路、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

等級 障礙程度
重度 兩眼視力優眼在○.○一(不含)以下者。
身心障礙之核定標準,視力以矯正視力為準,經治療而無法恢復者。
中度 兩眼視力優眼在○.一(不含)以下者。
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二十四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四○DB(不含)者。
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二以下(不含)者。
輕度 兩眼視力優眼在○.一至○.二者
兩眼視野各為二○度以內者。
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二十四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二十五DB(不含)者。
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二(含)至○‧四(不含)者。
,或兩眼視野各為二○度以內者。

二、聽覺障礙

  聽覺障礙者是指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聽力損失在二十五分貝以上者。聽覺障礙有種種輕重不同的程度,輕者也許只不過是稍有重聽的現象,聽不清楚別人的輕聲講話,須藉助助聽器方能改善;重者則可能是完全的耳聾。
  由於聽力受損,聽障者在學習上會比一般人來得困難,不過他們會用豐富的肢體語言來彌補聽力障礙所連帶造成的語言表達不足,甚至有許多聽障者可以清晰地說話,雖然語調稍嫌平板,也缺少高低抑揚頓挫,不過每句話都是他們努力許久的成績。
  除了聽力限制外,聽障者的生活、想法、行為和一般人並沒有兩樣,從外表上,我們也通常很難分辨出誰是聽障者,這也造成聽障者相當多的困擾。因此,多多和他們接觸和了解,以及增加彼此互動的機會,是很重要的喔。

等級 障礙程度
重度 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坐立者。
中度 優耳聽力損失在七十至八十九分貝者。
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站立者。
輕度

優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至六十九分貝者。
平衡機能障礙致步行困難者。

三、自閉症

  合併有認知功能、語言功能及人際社會溝通等方面之特殊精神病理,以致罹患者之社會生活適應有顯著困難之廣泛性發展障礙。

等級 障礙程度
極重度 社會適應能力極重度障礙。
社會適應能力重度障礙,語言功能極重度障礙或重度障礙。
社會適應能力中度障礙,語言功能極重度障礙。
需完全仰賴他人養護,或需要密切監護,否則無法生存者。
重度 社會適應能力重度障礙,語言功能中度或輕度障礙。
社會適應能力中度障礙,語言功能重度或中度障礙。
社會適應能力輕度障礙,語言功能極重度障礙。
經過特殊教育和矯治訓練,通常可發展出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但無法發展出工作能力,仍需仰賴他人照顧者。
中度 社會適應能力中度障礙,語言功能輕度障礙。
社會適應能力輕度障礙,語言功能重度或中度障礙。
經過特殊教育和矯治訓練,通常在在庇護性環境內可自理日常生活,或有可能訓練出簡單的工作能力者。
輕度 社會適應能力輕度障礙,語言功能輕度障礙。
通常智能在一般範圍內,仍需要特殊教育和矯治訓練後,才能在適當的環境下工作者。

四、腦性麻痺

  腦性麻痺是指大腦中的中樞神經系統,在發育成熟之前受到損傷或受到損傷或發生病變,而導致其運動機能發生障礙。發生的時間通常在出生之前或出生不久,也就是還在發育中的大腦,其控制運動方面的細胞受到傷害,使的肌肉控制方面發生障礙,所以腦性麻痺病人一般來說會有無力或是僵硬的情形發生。

五、肢體障礙

  係指由於發育遲緩,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發生病變,外傷或其他先天或後天性骨骼肌肉系統之缺損或疾病而形成肢體障礙致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等級 障礙程度
重度 兩上肢之機能全廢者
兩上肢由腕關節以上欠缺者。
一人同時具有上、下肢、軀幹或四肢中之兩項以上障礙者,以較重級者為準,如有兩項以上同級時,可晉一級,但最多以晉一級為限。
中度

兩上肢機能顯著障礙者。
一上肢機能全廢者
兩上肢大拇指及食指欠缺或機能全廢者。
一上肢的上臂二分之一以上欠缺者。
※機能顯著障礙係指以下情形之一:

正常關節活動度喪失百分之七十以上(以上所述關節,上肢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包括髖、膝、踝關節;關節運動測量方式可參考附件一)
肌力喪失程度在三級(含)以下(以零至五級之肌力分類法判定)

輕度 一上肢機能顯著障礙者。
上肢的肩關節或肘關節、腕關節其中任何一關節機能全廢者,或有顯著障礙者。
一上肢的拇指及食指欠缺或機能全廢者,或有顯著障礙者。
一上肢三指欠缺或機能全廢或顯著障礙,其中包括拇指或食指者。
兩上肢拇指機能有顯著障礙者。

 

引自-殘障聯盟,身心障礙者之分級與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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